电动葫芦安全管理制度
本规章管理制度
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一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的电动葫芦。
1.使用部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葫芦。
2.投入使用之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到区技术监督局管理部门登记。
3.应当建立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1)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纪录。
3)日常使用情况
记录。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记录。5)运转保障和事故记录。
4.应对电动葫芦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
。每月进行1次
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
应当快速进行处理
。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有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6.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考核合格的证书。
7.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章程
和有关的安全规章管理制度
。8.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当中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
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注:起重机小于
1吨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