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保证
在公司范围以内
施工、维修和其它方面的动火安全,本着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在公司所属范围以内
动火作业,实行动火申报制度,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作业申报单》(具体形式见附表)。
二、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作业申报单》经过动火部门经理、设备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及动火人、监火人签字确认后
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若需对公司内的大型设备及重点部位(含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及周围环境)实施动火作业,需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批准签字确认后
方可实施。
四、凡在储存、输送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线上动火,应首先切断介质来源并加好盲板,在吹扫、清洗置换并经分析合格之后
,方可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的监火人由设备所在部门委派,各部门应责成
“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的人作为监火人,其具体职责如下
:1.对动火地点的介质性质及周围的环境进行确认,对动火地点及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防火、
灭火器材。
2.动火作业过程当中
,在现场进行监护,并时刻掌握用火现场情况。若出现紧急情况立即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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