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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