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股权投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月日在中国
市订立:
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鉴于:1.xx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
”或“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注册地在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
xxxx
公司.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
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
股权。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
(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
)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
”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
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
”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