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尚未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
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发起单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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