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制度
为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
679〕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深入推进
“平安工地
”建设,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
(一)考核评价标准依据《公路水运工程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总监办、项目经理部应开展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
二、考核评价程序
(一)考核评价遵循
“分级管理
”的原则总监办负责对项目经理部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监督落实
整改。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二)工程项目开工之前
,总监办应按照《通知》规定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主管的业主、总监办备案。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三)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部应按照《通知》,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
(四)工程
项目交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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