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8号令)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制度所称粮油包括稻谷、大米、小麦和食用豆油、菜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商务、财政等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参加的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粮食安全和应急保障预案。
第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本市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和省内粮食产区合同粮食等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督促检查。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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