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安全责任的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
和操作章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
安全检查记录。
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说起来是一句话,做起来却不简单,它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意味着对各级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当中
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有关规定
,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或其它副职的
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
(主任工程师
)的安全责任;工区主任、施工项目经理、施工员、班组长、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等。
另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不能仅
停留在责任的明确和划分上,应同时建立起相应的考核及问责制度,这样才能解决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的现象。否则虽明确了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
企业最高领导者拒不履行自己的的安全职责,或对其责任漠然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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