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商所)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正常履约,根据《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商所商品交易风险管理实行订金制度、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暂时休市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新商所及交易商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订金制度
第四条 新商所挂牌交易实行订金制度,按交易商订货数量、成交价格冻结其订金;同时设置合同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
新商所规定的订金按“合同规定标准”是指市场规定的交易商持有合同时须缴纳的最低订金额度。
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是合同规定的最高和最低价格波动幅度。
在合同推出后,市场根据整体价格水平或风险管理要求,可对订金或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进行调整,并将提前予以公告。
第五条 订金制度是指在交易中,交易商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订金,作为其履行约定合同的履约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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