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章程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门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
、进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
(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转
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
将动火地点周围
10m范围以内
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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