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发布单位】天津仲裁委员
【发布时间】
本指引是由天津仲裁委员会起草,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其目的是为向仲裁员在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借鉴,仅供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参考。
一、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
(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主体资质
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
津施工许可证明。
(三)特殊适格当事人
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
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二、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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