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
“三违”行为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员工
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的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规违章指挥
,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过培训
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照相关规定
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20分钟内
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安全运转
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转
的13、造成各类重大安全隐患
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
“三违”行为的15、喝酒后上岗的
(二)、一般
“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的
2、打架的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
的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8、瓦检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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