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矿井安全管理需要,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各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人员实施安全奖惩,适用本项规定。本项规定未作说明的,按其他文件或规定执行。
矿相关文件或规定与本项规定相抵触的,依本项规定为准,但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条件不具备等)矿另有决定或规定的除外。
凡本项规定中与上级文件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项规定。安监处(科)对本项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安全奖惩按照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安全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倾斜,重奖重惩,避免平均主义。
第五条 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由安监处(科)按本项规定提
交意见到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安全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安监处(科)每月对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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