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及账务处理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
失(非经营性损失
),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
(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下面是
yjbys
小编为大家
带来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及账务处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
? 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
(不含固定资产
)、劳务、
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
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
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
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
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
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
的当月将已抵扣的
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