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一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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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上课?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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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春 发表于 2004-9-16 21:50:00

好。那么由这两点引申到为什么上课要点名:

关于第一点,我学不学得好,是我自己的事吧,为什么非要强迫呢?我买了个馒头随手扔掉,食堂大师傅就有权利叫我捡起来吃了么?

关于第二点,老师有权利强求我创造这种正外部性么?

可能确实不是个在经济学上能给出行为正当性理由的问题,当我没说。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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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el 发表于 2004-9-16 23:29:00
考核出勤率增加了学生旷课的机会成本。毕竟,没有哪个老师愿意自己上课时学生少得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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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rd 发表于 2004-9-17 00:12: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4-9-16 12:55:16的发言: 请问一国高校的游戏规则具体是什么,为什么在这种规定下有如此考核办法,国外也是如此吗?

我是觉得是不是1与国内职称评定规则有关(.申明一下,未经考核.)

2与老师个人观念有关,其实国外也有考勤的,算平时成绩.(听力题就考过)

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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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4-9-17 15:19:00

我觉得问题的核心在两点.

第一点是:教育究竟是不是私人物品?换句话说,教育和馒头,是一回事吗?

第二点是:个体的选择,是否理性?换句话说,在教育这个问题上,是个体的选择更有效率还是教育当局的管理更有效率?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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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4-9-17 19:35:00

呵呵,这样的问题也拿来讨论,i服了you。

我也说几句,一个问题:教育是不是私人产品? 我的回答是:否。至少是半公共物品。理由很简单,教育是对人力资本投资,因此有私人的一面;但是知识是公共物品,所以教育又有公共产品的一面。显然,教育不是馒头。张维迎说过一个观点,我觉得蛮有道理。如此:学生不是单纯的教育产品消费者,因为他自己也参与生产,因此也是产品本身的一部分。因此,学生不可以象普通消费者那样具有完全的选择自由。从这个角度讲,学校有权强制进行点名。至于点名是否有效那是另一个问题。

我自己的解释是:上大学就好比是你和大学签订了一个契约,但是这个契约是不完全的(incomplete),甚至可以说是格式化条款。你要么接受,要么放弃。take it or not。一旦你进入校门,在不违背法律和先前的约定(录取通知书的说明)的前提下,学校对相机事务拥有剩余控制权。所以,如果你认为学校的规则不合理,除了行政复议和诉讼,别无他法。当然,这似乎对学校是不公平的。但是考虑到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上,学校是一个长期博弈者,它比我们这些短期博弈者更有利益维持产品的优质性。如此,则学校加强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都可以接受。

我是从规范的视角给出解释,至于点名是否有效,我没有讨论。反正我自己不喜欢被点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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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4-9-18 11:37:00

我来继续抬杠,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不同意nie兄的见解。呵呵。

问题一:为什么知识是公共品?如何从知识是公共品过渡到教育有公共品性质?

问题二: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在均衡下,是否会有学校点名?如果有,是全部还是部分?如果是部分,那么是哪部分?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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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9-18 12:09:00

首先公共品,这一概念含义不清楚。是指公共品吧,你用不影响我用,这和物品的产权归属是两回事,公用品可以是私有的,也可以是公有的。教育是对知识的创造和传播吧,一个教师一个教室,当然当教室人数已满时,教室的座位就不是公用品了,像我在浙大听周其仁课的时候,我是要提前三个时候去的,不然就没座位了。当教室座位还有空的时候,教室座位也是公用品(这里不论座位好坏),你听课,不影响我听课嘛,老师讲课,你可以听,我同样可以听他的全部讲课内容。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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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4-9-20 12:22:00

我觉得,叫“公共品”主要是就“非排他”而言的,叫“共用品“更侧重于“非竞争性“。我斗胆提出一个观点:一项物品私人提供更有效率还是公共提供更有效率,与非竞争性无关,唯一地取决于“非排他性”。

从而我认为:知识不是或者不一定是公共物品。余容稍闲时详述。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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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4-9-20 13:25:00
对共用品的概念我不这样看。我在上课时听老师是这样说的,共用品概念不清楚,叫公用品才有确定的含义。老师怎么说不是最重要的,也作不得准。我照他的思路理解是,公用品顾名思义是“公用”的,你用我也可以用,而且,你用不影响我用,这是非排它性吧。叫什么这些都不要紧,要紧的是怎么样解释行为。另外,我对非竞争性的概念还是没理解,是没有竞争吗?还是另外的含义,只要稀缺,就没有不竞争的,只是竞争方式的不同罢了。请张三兄在说明“一项物品私人提供更有效率还是公共提供更有效率,与非竞争性无关,唯一地取决于“非排他性”。”前先说明一下非竞争性的具体含义好不好?因为这对推理很重要,这是推理的一个基础。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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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4-9-20 13:58:00
在某一个物品的消费过程中,如果一个消费者增加一个单位消费量会导致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量减少一个单位,那么这个物品的消费是竞争的(rival)。排他性是指物品所有者可以低成本地做到只给付费的消费者提供该物品。

传统理论认为:纯粹的公共物品在消费上是非竞争的,同时在技术上是非排他的,或者排他是不经济的。消费中的非竞争(non-rival)和技术上的非排他(non-exclusion)是公共物品最基本的特性。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任何消费均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即公共物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萨缪尔逊),非排他性是指,在某一物品的消费过程中,物品的提供者无法有意将某些消费者(例如不支付费用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或者是指,将不付费者排除在外的做法虽然在技术上可行,但在经济上明显地得不偿失。"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因为生产者在技术上无法排斥那些不付费而享用该物品的人,或者排斥的成本高到使排斥成为不经济。在此,萨缪尔逊和弗里德曼分别强调了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又决定了公共物品的消费的不可分割.

共用品或者公用品,强调的是“用”,这主要和消费的边际成本(非竞争性)联系,你用不影响我用;公共物品这种译法,强调的是使用权的界定,你的东西拦不住我用,界定私人产权在经济上是无效率的。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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