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依据《XX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应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从业人员培训经费足额提取、有效使用。
第六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
全培训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 煤矿企业新招工人应按照先招生后招工、变招工为招生的原则,由各集团公司、市县煤炭局统一组织招工和培训。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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