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标准化
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16号令),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转
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
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
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
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