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保证在灭火实战中发挥应有的效能,杜绝挪用、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特制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包括应急灯、火灾报警装置、消防安全指示标志、以及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炮、消防枪头、水带、灭火砂箱、防火锹、消防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
第二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未经过批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损坏,不得压埋、圈占消火栓;违者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处以
200元--500
元罚款。
第三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于特殊情况用于非消防方面,必须由主管副总
115经理批准,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否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允许随意
动用。如未经请示、批准而随意动
用、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当事人处以
200元罚款。
第四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经批准用于非消防方面,使用部门必须说明使用时间、数量,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完毕后
刷洗干净(水带要晾干)收回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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