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必究是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
——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政府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以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不仅是
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政府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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