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章程规定
1在生产中,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工具必须保证完整无缺,防凝,防损坏,就地就位,并进行交接班。
2.装置内消防通道,消防栓不经允许不得占用。
3.在生产中各种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装置,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员同意,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路线,并监督具体实施
。4.在生产中,除规定区域用火外,其他区域必须在用火前办理动火手续,持有动火票,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
5.装置内各采样口、排油口,禁止非操作人员动用。
6.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不经电修车间允许,不准私自接临时电线及照明灯。
7.各平台设备,厂房必须要有
良好的防止静电接地和雷击设施。
8.受压容器、设备的安全设施损坏后,不经安全部门同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使用。
9.装置内的高压管线,不得使用
工具敲击或碰撞。
10.禁止使用明火烧烤冻凝管线及设备。
11.装置内不准向下水道放瓦斯,必要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厂领导和职能部门批准。
12.高温管线和设备上严禁放衣服,仪器及易燃易爆物品
。13.岗位操作人员对不符合安全章程规定
的操作方法和设施,有权向上级领导
反映,如不予以解决,可拒绝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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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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