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矿山救护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第2条 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第3条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第4条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第5条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工作。
第6条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
第7条协助矿井搞好员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二、责任追究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大队主要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8条接到事故召请未能及时出动,贻误战机造成事故扩大的;
第9条在处理事故时,决策失误、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
造成事故或人员伤亡的。
第10条在从事安全技术性工作时,救护队没有严格执行技术措施和行动计划,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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