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uhemiadui
66 0

[学习资料] 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 [推广有奖]

  • 0关注
  • 12粉丝

已卖:2401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硕士生

51%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1138 个
通用积分
2861.2115
学术水平
6 点
热心指数
8 点
信用等级
10 点
经验
-6814 点
帖子
0
精华
0
在线时间
358 小时
注册时间
2012-6-24
最后登录
2026-2-27

楼主
ruhemiadui 发表于 2025-10-26 18:44:01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现就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未成年人 经济状况 残疾人 老年人 市政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3-8 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