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管理
1、井下供电必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保护装置,有密封圈和档板,有螺钉和弹簧垫圈。
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
六不准:三大保护不合格不准送电,电气故障未排除不准送电,擅自安装的电气设备,强行搭火的不准送电,非专职或值班人员不准送电,挂停电牌或已停电闭锁的开关不准送电,瓦斯超限区域不准送电。
2、局扇供电必须做到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上不准搭接其他负荷。
3、井下用电单位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机电科提出申请,填写用电申请单时要写清用电地点和停电影响的范围,用电负荷经机电科审批通过后方可
生效。4、用电单位未获得许可
,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
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作从严处理
。5、对于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实际要求的,设备负荷容量不明确的,威胁供电安全的不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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