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通知义务制度探究
出租人通知义务制度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同等条件”乃实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实质条件,直接影响着出租人通知义务之合理履行,这也决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能否实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旨在保护承租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维护社会安定方面仍发挥着很大作用。
目前理论界对“出租人通知义务”少有探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亦十分简略,本文以2012至2016年所有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近900份判决书的数据分析为基础,采用归纳分析法、统计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分析,发现在实践中通知义务的认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比比皆是,导致利益悬殊巨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究其原因,却系“同等条件”、“出租人通知义务的性质”及“损害赔偿性质”之模糊所致。
本文意图对这三者进行科学的分析,进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出租人通知义务的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合理期限、通知义务违反之赔偿范围等界定不明的问题,并完善承租人权利救济渠道,拟对《合同法》第230条及其司法解释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全文从如下四个方面对出租人通知义务制度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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