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贸易产业电影的运用
本文:杨帆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商量所
1.各国的主见在DS363案中,主见“供影院放映的电影”性质为货物美国认为:“供影院放映的电影”是一种包含内容及其物质载体的货物,是有形的电影胶片硬拷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4条:“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是其主见的依据。当然,大多数货物确实通过一系列相关服务进行商业使用,但并不能转变其货物的本质属性。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还举出听诊器的例子:听诊器是能够进口的货物,并且通过提供保健服务进行商业使用,但是,听诊器用于提供保健服务的事实并不表示听诊器不是货物。③而主见“供影院放映的电影”性质为服务的中国则认为:“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商业价值在于能够从为利用它进行的服务中获得利益,而不在于货物本身销售带来的收益。电影胶片在试验室制作,旨在制成母版底片和拷贝。发行商将获得母版拷贝以及其他相关的交付材料〔包括声带、广告材料〕,以便在其区域组织电影发行。但是发行商还需要:归还所交付的全部材料以及发行商制作的全部材料,或销毁全部材料。④由此可见,电影发行商并未购置电影,只是获得在电影院组织放映的有限权利,观众也未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