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31
二、北京ZTHZ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ZTHZ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THZ所)在对MY集团2003年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发现MY集团2003年通过虚增非经常性损益和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虚增利润16792.52万元,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有解释说明段审计报告。ZTHZ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35条关于“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73条所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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