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82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违规成本与违规收益反差大
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对于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虚假信息对股东或其他人利益产生严重损害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担保以及采用其他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对单位处以罚金、对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而此案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依据《证券法》(1999)的规定,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不披露,最多只能处以60万元的罚款和警告处罚等,相对于从上市公司侵占的上千万、上亿元的利益来说,这点违规成本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有着巨大的利益诱惑,又没有制约机制的束缚,只要大股东缺乏足够的道德和诚信意识,就难免不会向上市公司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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