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两种劳动的差别,就把你自己的眼珠摆正来,这样就看见了。
雇主雇员与产品之间不构成买卖关系就足够证明雇佣行为不是买卖行为,至于雇主雇员拿自己的所得部分去干什么,那是另外的话题,是拿去做商品,还是拿去给天上王爷做贡品,就悉听尊便了。
天上的故事是你编的,现在自讨没趣,陪与不赔你自己决定。
是告诉了,是个人常情和心理,那么常情和心里多少钱一斤,怎么计算的,掐指头还是拍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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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lm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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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找劳动”而丧失理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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