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管理及措施
一、动火工作管理
1、动固定动火区应当设置
在易燃易爆
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
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
、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当配备
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二、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
(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
),均须办撚没鹬
,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
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三、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
(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
火点附近备查。
四、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
(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
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
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五、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转
状态的易燃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