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111
(2)MDDL在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将存放在SHAJ的募集资金披露为银行存款,2004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募集资金余额,200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应收账款180万元,2004年半年报中对转让控股子公司XML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事项作虚假记载等四项行为,违反了《证券法》(1999)第59条规定的“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0条规定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构成了《证券法》(1999)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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