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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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37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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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37

2.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

HS市SY纺织物资有限公司、广东MY集团HS供销有限公司、广州MY毛毯销售有限公司是MY集团的主要代理商。2003年10月,MY集团根据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中关于定价权的条款,经与代理商磋商后,向代理商发出提价通知,并分别与上述三家代理商签订提价合同,双方确认在2004年代理关系不变的情况下,MY集团对上述三家代理商收取差价收入。MY集团于2003年11--12月向上述三公司补开销售发票64笔,合计金额5725.00万元,含税价格为6698.25万元。2003年12月,MY集团在前述虚收历史债权的资金周转过程中,将部分虚收债权的往来资金认定为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已收回价差款项合计4199.72万元,并据此确认上述销售收入5725.00万元。2004年1月,MY集团调整经营班子,并终止了原有的代理关系。2004年2月8日,MY集团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了价差收入的解除协议,但MY集团并未按照期后事项的账务处理的规定,在2003年度报告中对该项主营业务收入5725.00万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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