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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指出:“个人的自发行动,其目的无非是提高他们自己的满意状态。”<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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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人的行动学框架中,“满意状态”是个人主观的,它仅描述“人有目的、会行动、追求更舒适”这一事实。<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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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合理性逻辑框架里,这个“满意状态”并不等于任何个人欲望与目的都天然正当、都可以被满足,它必须被进一步界定:<br>
只能是个人合理需求得到满足、合理目的得以实现的客观状态,是获得社会普遍共识、被多数人认可的正当状态。<br>
绝不能是剥夺他人自主权、侵害他人权益目的的不合理个人需求,以“一票否决、言出法随”的自我认可方式得到实现。诸如强奸、抢劫、杀人等被社会公认为目的邪恶的行为与欲望,非但不能被允许与满足,反而必须被坚决抑制。<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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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自发秩序的核心,就是个人自发行动——即个人自由——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形成平等合作的共识。<br>
这本质上就是合理与合理性的问题:<br>
自由只能自己决定自己,不能决定他人,自由不是无边界的个人放纵,而是在社会普遍共识与合理之内的行动;<br>
自发秩序不是混乱,而是无数自由个体在人人都有拒绝强迫合作否决权的平等基础上博弈制衡自然形成的稳定、合理、可预期的社会正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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