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那个二货的逻辑,“私人”不许拥地不许买地,那国家的地由谁来实际支配呢?还不是那个永远代表公家的“私人”,这个“私人”说我支配的地属于公家,不是我自己的,这是事实。但自由的边界“只可支配自己,不可支配别人”,“只可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可支配别人的财产”,那个二货的逻辑居然认为这个特殊的“私人”“支配别人的地是合理的”,“做别人的主是合理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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