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213
2.虚构股权转让收入
2003年11月10日,LC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JL公司18.41%的股权转让给后者,公司确认投资收益490万元;2003年10月8日,LC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DF公司46%的股权转让给后者,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310万元;2004年1月5日,LC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管道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后者,公司确认投资收益44万元。而事实上,上述合同均未实际履行,时隔一年之后被转让公司均未变更股权登记,受让方也未支付给LC公司分文转让款,LC公司采用从深圳市某公司拆借资金冒充的手法,伪造了已收回上述转让款2688万元,导致LC公司虚增2003年度利润1800万元,虚增2004年上半年净利润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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