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229
根据LC公司的违法事实,结合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1999)第177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某甲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2)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林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董事兼财务总监王某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
(3)对时任独立董事朱某某等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4)对时任董事曾某某等五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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