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供电安全章程规定
1、照明灯具电源末端的电压偏移应当符合以下
数值:(1)、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允许为额定电压值
-5%~5%。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
-10%
~5%。(2)、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
12~36V的照明,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
-10%
~5%。2、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
220V
的照明器。
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防,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4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大于
36V;(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点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雨
24V。(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线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易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
12V。3、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
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
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4、使用行灯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1)、电源电压不得超过
36V;(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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