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方满足如下条件1. 主观上善意,无重大过失,不知情。2. 转让合同有效。3. 支付了合理对价。4. 已完成股权、不动产权登记。二、风险控制措施1. 交易前必须查产调,确认股权和房屋无查封、无抵押、无权利限制;2. 严格按市场价交易,不接受明显低价;3. 尽快完成股权工商登记、不动产权登记。三、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11 条(不动产善意取得核心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3 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4 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赃款出资股权处置)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4-20 条(善意取得具体适用规则)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赃款赃物置业形成的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缴)7.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 10、11 条(赃款置业 / 投资→善意取得不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8.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登记公示对抗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大额不动产交易可撤销vs不可撤销对比表_豆包AI生成 (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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