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534
《证券法》(1999)第61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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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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