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543
《证券法》(2006)193条对该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该条文的“发行人”扩大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是将该条文第2款“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有关报告的”法律责任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三是增设第3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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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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