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价法
1、农产品统购价与统销价对比;统销价是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了运输仓储晾晒保管等中间环节费用,就像小麦永远比馒头便宜,是一样的基本经济常识!如此比价,不能够证明统购价低!
2、与国际粮价对比;中外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农业生产条件、要素成本结构差异悬殊,粮价形成机制完全割裂,简单开展账面数值对比,无法佐证国内统购价定价偏低的结论。同期美国农场雇工薪资达到我国新疆、黑龙江国营农场工人薪资的十至二十倍,人力成本存在量级差距,叠加两国生产、流通、税费体系的全方位差异,中外粮价天然不具备直接可比性。若将国内粮食运输至美国本土销售,还需叠加远洋运费、跨境关税、海外分销运营等多重成本,终端售价将进一步抬升。由此也不能证明统购价低!3、与国内黑市粮价对比;计划时期农村余粮主要依托人口口粮均分制度产生,按人头分配口粮是核心分配方式,绝大多数地区婴幼儿与成人享有同等分配额度,农户结余的少量粮食可通过自由市场或黑市交易。该类市场化交易价格由粮食短期稀缺性主导,属于局部、非均衡的特殊交易价格,并非充分竞争下的公允价值价格,无法作为评判统购价合理性的基准,若粮食全面市场化流通,实际市价将显著低于黑市价格。
二、比值法
1、工农业产品属于不同产业层级,不具备相同产业相同层级的可比基础。首先,传统剪刀差测算直接将农业初级原料产值与工业终端制成品产值横向对标,完全忽略工业品多层加工工序带来的追加劳动与价值增殖,机械套用“同等劳动时间创造同等产值”的理论命题,无视工农业上下游产业链的层级差异,本质上否认了工业深加工环节的价值创造功能。在未剔除工业深加工附加值的前提下直接对比工农劳均产出,必然人为拉大工农生产率差距,导致测算结果严重偏离客观事实。其次,“等量劳动时间创造等量价值”仅适用于同产业、同层级产品的抽象理论对标,在工农业跨部门对比场景中,“等量简单劳动”的量化标准无法实现客观统一。受历史计量手段限制,工业品蕴含的前期技术研发、设备制造、资源勘探冶炼、人才培养等前置复杂劳动,长期未被纳入劳动总量核算,仅统计车间一线直接生产劳动,客观上低估了工业品凝结的全部社会劳动总量,相对高估了农产品的简单劳动价值,最终依托失衡的参数设定,得出工农不等价交换的偏差结论。以典型商品为例:一块机械手表的价值,不仅包含终端组装的一线直接劳动,更涵盖长期技术研发、精密机床制造、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金属冶炼提纯、从业人员专业培养等全链条复杂劳动,各类前置物化劳动、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后,总劳动耗费规模极大。反观传统种植业,几乎无前置研发与资本物化劳动投入,产品价值主要来源于田间简单活劳动。生产一块机械手表的折算总劳动可达万小时级别,而生产一袋面粉仅包含少量种植、初加工简单劳动。仅截取一线直接工时开展横向对比,会严重扭曲两类产品的真实劳动投入总量,让工农劳动价值对比从起点丧失基本可比性。2、劳动价值论的谬用;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无可厚非,可是,活劳动需要必要的充足的生产资料供应及劳动者积极的心里状态(此点先不考虑,暂略),活劳动空有满身力气,没有生产资料及自然资源供给,无法产出等量价值。计划经济时期,特别是1952年至1978年,农村劳动力有17317万人,增至29426万人,增加12109万人(详见附件1),增长69.93%;占农村经济八成以上的种植业播种面积仅有211884万亩,增至225156万亩(详见附件2),仅增加13272万亩,增长6.26%,两组数据对比,明显的生产资料供给不足,劳动力隐性失业。而在传统比值法测算剪刀差的过程中,将此过剩的劳动力不加甄别全部纳入必要劳动量计算,导致测算的6000——8000亿剪刀差值明显虚高。
三、价格指数证明1950年至1978年农产品价格由1950年的100%,涨幅达到217%,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由1950年的100%涨至81.6%;农村销售的工业品价格由1950年的100%涨至1978年的109%,就是出厂价加上零售价合计也抵不过农产品涨价217%(详见附件3),因此,不能证明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工业产品价格持续走高。
四、工农产品兑换及价格对比
1952年每百公斤小麦兑换食盐70公斤,到1983年兑换食盐116公斤;每百公斤小麦、稻谷、玉米、大豆、花生果、油菜籽、芝麻、皮棉、烤烟、甘蔗、甜菜、桑蚕茧、绵羊毛、肥猪、鸡蛋,兑换工业品白糖、白布、火柴、煤油一致处于全面上涨状态(详见附件4)!
工农业产品综合比价指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00)也由1952年的92.1将至50.3(详见附件3),证明工业产品价格与农业产品价格比,一直处于低位。
五、制度性约数——统购统销制度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并非简单的土地私有化安排,而是一代伟人基于历史规律与国情现实和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要求作出的高明政治平衡设计: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要求国家当时的核心资产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属于全民所有。考虑到“耕者有其田” 的革命承诺,为最大限度满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稳固新生政权,实行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农民所有。即从根源上规避了土地私有极易引发的兼并集中、贫富分化与社会动荡,又保证了农民的利益诉求。
但土改之后,受自然禀赋、家庭劳力、灾荒变故以及人口快速增长等现实因素影响,农村土地占有与余粮分布很快出现实际不均。若完全放任粮食市场化流通,势必出现粮商囤积抬价、粮价剧烈波动(建国初期已出现端倪),最终导致少地、无地农民与城市底层人口陷入生存危机,直接冲击社会稳定与工业化起步大局。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统购统销制度顺势而出。
这一制度绝非所谓 “剥削农民” 的工具,而是弥补土改后没有均等化分配生产资料的差异、保障全民基本生存的关键治理举措:国家通过统一收购余粮、平抑粮源、打击市场投机,再按人口实行定量低价供应,以统筹调配化解土地分配不均与自由市场失灵带来的生存不公,切实守护全体底层民众的基本生活权利。
在新中国百废待兴、物资极度紧缺的背景下,统购统销是保障全民基本生存、维护社会全局稳定、支撑国家工业化启动的唯一可行路径,是一套环环相扣、深谋远虑的治国组合拳,为国家长远发展筑牢了根基。这一制度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两个关键维度,二者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共同构筑了其独特的历史价值,为国家发展筑牢了根基。
统购统销制度建设的目的意义及实际操作没有异议,价格高低才是核心焦点。可是前述论据不能证明统购统销价格低,即不能证明剥削存在。更何况截止1978年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仅3477亿元(详见附件5),何来工业原始积累6000--8000亿?
六、交公粮实物农业税
国家净收购粮食占总产量比例最高年份是1959年,占比28%,其余年份均占比百分之十几(详见附件6)。1952年至1983年平均每年占比17.3%,其中:5.6%是实物农业税(折合人民币924.8亿元,详见附件7),属于准公粮,国家免费提取的。11.7%是统购粮。统购粮国家是给了对价的。在没有证据证明统购价低的条件下,统购粮不能算国家从农业抽取资金。从国家在农村净收购后农村口粮供应情况看,粮食总产量国家拿走了5.6%,统购粮属于经济等价交换,实际上归农民自配的粮食占总产量的94.4%,在扣除种子粮大约占比6%,余下88.4%的粮食属于农民的口粮。就是把统购粮全部按照国家不给钱算,农民留存归自己支配的粮食占总产量的82.7%。按照国家净收购17.3%全部属于无偿免费的计算,农民人均口粮最低的年份是1960年,成品粮390斤/年/人(详见附件8),如果按照国家无偿拿走的5.6%计算农民剩余口粮,将远超390斤/年/人。
七、工业上缴国家税金及利润(详见附件7、9)
财政收入构成表中清晰体现:1952年至1983年工业上缴的利润累计额度7220.9亿元,税金3299亿元(1952年工业税金9.1亿元,至1983年平均每年增长率12.9%,详见附件9),合计10519.9亿元。如果不能证明统购价格低了,这些都是工业创造并向国家贡献的。并完全覆盖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固定资产原值额度!
那么,请问:剪刀差6000——8000亿结论依据什么产生的?
附件1、农村劳动力人数
2、播种面积数据
3、价格指数数据
4、工农产品兑换比数据
5、工业固定资产总值数据
6、国家净收购粮食数据
7、农业税数据
8、农村口粮情况表
9、工业企业财务指标
10、统购粮价格数据
作者: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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