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爱情重整——《企业破产法》引伸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恋人遇到情感危机,正如企业陷入困境。紧要关头,究竟是选择分手还是继续,会反映出一个人的爱情价值观。有人喜欢干脆利索,一有危机,立马一刀两断,“互不追究”,只求曾经拥有;有人爱好缠缠绵绵,困境面前不是急于说分手,而是尽力挽救,重新点燃爱情火焰,享受天长地久。 由此我想到了破产重整制度。何为重整?通俗地说,就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债务调整摆脱困境的一种拯救措施。美国在20世纪中叶开辟了重整制度之先河,此后被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仿效,现已在全球风靡。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确立重整制度,但即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用近30个条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之所以如此受欢迎,是因为该制度一改早期破产法只注重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立法理念,着眼于让企业起死回生、东山再起的复兴理念,而不是面临困境就直接走破产清算之路,体现了商法对商事主体的人格尊重与人格维持的立法关怀,也是商法鼓励交易之法律价值与功能的具体体现。 破产重整制度所洋溢的更生思想,可以拿来剖析危机爱情的处置对策。事实上,尽管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将重整程序仅仅适用于公司,但也有像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将之运用于个人重整。只是从破产法角度观察,对个人重整程序之适用仅涉及财产秩序,而不涉及纯粹人身或者情感秩序。但重整意识以及重整程序设计所体现的诸多先进理念,则可以为处理爱情危机所借鉴。 重整的开始,不必等到企业陷入无力挽救境地之时,应该在企业有危机征兆时,及早考虑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为此有些国家还专门设立了破产预警程序,防止企业一路下滑,难以拯救。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只要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重整。爱情重整也应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当爱情已经出现危机或者有危机之虞时,就可以考虑进入爱情重整程序。 谁来申请重整呢?重整与和解不同,后者通常只有债务人才可以申请,而前者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申请,甚至出资人也可以申请。如果说当爱情因为一方过错出现危机,那么可以说该有过错方即欠下一笔情感之债,可被认定为爱情债务人,另一方则为爱情债权人。按照通常情理与逻辑,爱情债权人不大可能去请求爱情债务人和解,而是爱情债务人向爱情债权主动请求和解。但倘若启动爱情重整程序,则不仅爱情债务人有权提出,爱情债权人也有权提出,甚至当初促成这份爱情的介绍人或者媒人(相当于企业债务人的出资人),也可以提出爱情重整,劝导双方尽量不要轻率解散。 一旦进入重整程序,就要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或者重整程序终结之前,这一期限称为“重整保护期”。各国规定不一,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6个月,在此期限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当然,经过请求法院也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重整保护期的意义重大,爱情双方应特别重视这一期限。在爱情重整保护期内,双方不能寻找其他爱情伴侣,爱情资源配置自由基本处于锁定状态,难怪美国将破产重整保护期称为“冻结期”;其次,爱情债务人对爱情债权人所欠之情感债务,也要延期支付,不能急于表白或者补偿,双方应该冷静思索爱情缔结之时的花前月下,正确认识爱情道路上的坎坷和风雨,这正如英国和澳大利亚所称的“延缓偿付期”以及法国所称的“观察期”。 当然,在重整保护期内,主要任务就是制定重整计划并提交表决批准。那么谁来制定重整计划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要确立重整保护期间的管理人,立法模式因国而异,但不外乎债务人和管理人,要么选择其一,要么共同管理,要么单一模式,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全新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原则上是由破产管理人担当重整之责,但同时在第73条允许债务人经申请自行管理。基于这种思路,在爱情重整程序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灵活安排。假如爱情当事人成年不久阅历不深,对爱情的本质理解不够透彻,或者压根儿就是未成年恋人,那么此时可由专门管理人来安排重整工作,如当事人之合格成年兄姐或者善良长辈;假如爱情当事人已经具备驾驭爱情走势之成熟能力,则可以爱情债务人自己管理重整事务,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也叫重整方案,顾名思义,就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协商,就债权债务清理、企业重生等事项作出安排的计划或者方案。爱情重整计划亦如此,主要是由爱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的爱情拯救对策。在制定爱情重整计划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同舟共济、同甘共苦、满怀信心”的原则,宁愿牺牲一些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也要保全和照顾长远利益、大局利益。参照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应有内容,爱情重整计划也必须包括一些有利于爱情再生与维持的必要事项,例如爱情债务之清偿方案、爱情债务人的认错态度、改正悔过的具体保证、爱情经营具体方针、对爱情弱势一方的谦让与照顾、性格磨合措施、爱情专一要求标准化、对外异性交往之诚信报告、共同生活维系计划、非婚生子女养育方案、胎儿处置、未来家庭建设与发展目标实现途径等等。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应从实际出发,总结历史教训与经验,根据具体个案作出相应配套重整措施,而不能毫无目的、毫无方向地照搬照抄别人案例。如遇此类情形,应视为重整计划定制人没有遵循诚实原则,欠缺应有爱情诚意,爱情债权人可以在表决时表达反对态度,使爱情重整计划不予通过。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必须提交债权人会议,经过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依法定程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同时,还必须经法院裁定批准方可执行。在爱情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过程中,则无需如此复杂程序,只要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出来后,提交爱情债权人表决批准即可。鉴于我国破产法有征求再表决之规定,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该表决组协商,并可以再表决一次。因此,爱情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批准时,如果爱情债权人一次表决没有通过,爱情债务人可以同爱情债权人协商,请求给予一次再表决机会,必要时候也可以责令爱情债务人修改爱情重整计划,然后再表决。 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或者经过法院强制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并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执行。在爱情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根据“谁惹的谁兜着”的原则,爱情债务人必须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并由爱情债权人监督执行。爱情债务人应定期向爱情债权人报告执行情况,并征求其执行意见,以促进爱情死灰复燃或者东风再起,并确保稳健发展。在重整计划实质性执行完毕之前,如发现重整计划需要变更,要向爱情债权人提出变更报告,爱情债权人也可以建议爱情债务人变更重整计划。应该说,这是灵活应对爱情行进过程中的变化所需要的一道优良程序。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破产重整计划的变更作出明确规定,但英国和美国等国家有变更程序之规定,因而在爱情重整计划执行中,完全可以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进行必要的变更。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结束,法院审查确认后应裁定终结破产案件。爱情重整计划一旦顺利执行完毕,意味着爱情重整圆满成功,爱情当事人继续享受爱情甜蜜,审慎地维持爱情持续发展,并争取结出丰硕的果实,能够顺利向家庭建设发展的,应该本着“白头偕老”的忠贞不渝之思想,努力把爱情进行到底,正如企业要做大做强、争创“百年老字号”一样。 然而,世事难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之后,并非每个债务人企业都会圆满走完重整程序,而有相当一部分重整程序,早在重整保护期内就会因为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严重恶化或者其他事由而迅速夭折,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未获法院批准,或者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不执行而终止。因此,爱情重整之路也不会总是一帆风顺。参照上述破产重整程序非圆满终止之情形,爱情重整程序也会遇到同样波澜。例如,在爱情重整保护期内,爱情当事人一方继续犯错,或者一错再错,严重涉足三角恋甚至多角恋,确已丧失挽回余地,爱情重整即失去意义;又如,爱情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因欠缺诚信态度或者明显具有纸上谈兵色彩且不具备爱情再生可能的,爱情债权人可能就不会批准该项重整计划;再如,尽管爱情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和批准,但爱情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只是把重整计划当作“忽悠”爱人的临时灭火器,干脆放任自流,“破罐破摔”,不予执行,等等,都会直接导致重整程序终结。爱情重整程序一旦如此终结,就意味着宣告爱情破产,并进入爱情清算程序,最终结束这份或长或短的情感恩怨。 但不管怎么说,重整制度的创立与推广,本身所具有的维护债务人人格独立与存继之功能,保护债权人、股东以及劳动者利益之效用,促进公司企业营业健康、保障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之价值,却不容否认。从这个角度看,破产法的最大价值不在于如何使企业破产,而是怎样对其实施挽救。破产法即挽救法。企业破产与个人爱情风马牛不相及,爱情本为情感之事,不可能千篇一律使之程序化,但当爱情面临危机或者困境时,学习一下《企业破产法》,恰当借用破产重整制度之精髓,吸收挽回与复生之理念,避免草率解散爱情关系,尽量寻求拯救之策,则是当代青年男女和现代婚姻家庭有必要进修的重要一课。 2007年5月7日夜于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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