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盛情难却在2007-5-23 15:38:00的发言: 何教授,您好!
我想提一个关于土地权利的产权保护问题。
物权的含义有多种,其中有一种是指(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我在这提问时是以这个概念为基础。现在物权法已经通过了,其中有关于土地征用的条例,说的了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然而,令我不解的是,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了为公共利益?另外,补偿的标准怎么没有规定一个哪怕是比较原则性的框架?还有,土地使用权利最多70年,70年后自动延续,但是延续的方式(要不要交费,交多少费?)并没有规定清楚。
学者们常认为,产权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国家制度(主要是法制和法治),可是我们国家立法总是少数“精英”在设计(现在也会在网上征集意见,但这不改变“精英”设计的操作模式),而在设计的时候,关键问题总是反而没详细明确。
以上述事件为例,我想问的是:在我国现在国情下,产权的保护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和制度设计方式?谢谢!
答:我倒过来说,首先应有科学民主的制度设计程序(你说的方式),其次再是最节约交易费用和最有利于公众利益的制度规定。
何教授的回答好是好。可是,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国家经济社会运行方式)已经存在,你答案中所期盼的民主的制度设计程序该从何而来呀???
这好象发展经济学里面的平衡大推进理论一样,好是好,可是发展中国家哪有这么多资金来平衡大推进呀???要是能在现在制度环境下(没有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前只能是这样了)找到一条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和相对有效的模式也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