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artsi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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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不同机制设计下的市场均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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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artsicker 发表于 2007-6-25 14:54: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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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上,采用的集中撮合机制是售出价与购入价配对,如果购入价高于售出价,则取购入\售出\前一出清价三者中中间的那一个作为市场价格;

如果采用同样的撮合办法,但是让市场价格等于(购入价+售出价)/2,那么此时的市场均衡会是怎样的呢?这种设计不合理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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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制设计 市场均衡 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 市场价 设计 机制

幸福来源于自由,自由来源于勇气

沙发
聂辉华 发表于 2007-6-26 17:59:00

I don't know what you said.

But i know the trade mechanism with asymetric information is design by Myerson et al (1982).

Shleifer: Oliver, you look so funny!
Hart: What funny?
Shleifer: Everything!

藤椅
red-apple 发表于 2007-6-27 13:45:00

如果让市场价格等于(购入价+售出价)/2,大户就能以更低的成本让它涨停或者跌停,其他见价跟进的人大概只好等着挨宰了吧。前一出清价应该是起到一种稳舵的作用,只要有这个价在,想操纵价格就没那么容易。

瞎猜的。

板凳
heartsicker 发表于 2007-6-27 17:23:00
以下是引用聂辉华在2007-6-26 17:59:00的发言:

I don't know what you said.

But i know the trade mechanism with asymetric information is design by Myerson et al (1982).

我的问题是:

采用集中撮合机制时,即当需求方购买报价大于、等于供应方的销售报价时,方能成交,商品成交量即为满足上述条件的供应方销售数量(或需求放购买数量),而价格却有不同的决定方式:

1)像中国期货市场中,它的价格是取(购买报价,销售报价,前一市场价格)三者的中间量

2)而有的市场采用的定价办法是,取位于购买报价与销售报价中间的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即市场出清价格=(购买报价+销售报价)/2

这是现实当中的问题,有的商品市场真的采用了后面一种拍卖机制!

个人认为2)违反了经济学原理,但从长期与短期看,这样会有怎样的后果?这不仅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是拍卖机制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27 17:32:42编辑过]

幸福来源于自由,自由来源于勇气

报纸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8-13 03:55:00

两种方法都没错阿。

我看第二种方法是隐含了一个martingale,成正太分布状况。那么购买报价+销售报价/2,正好是当天开盘的平均价格,而且是可以使得成交数量达到最大的方法。

市场够大的话,从大样本的理解上看,可以认为所有人的报价可以成正态。

中国的期货市场的方式,加上一个滞后量,只是可以让开盘价更加符合那个MA的模型,增加一个序列相关性。

个人意见。

大量撮合的交易,可能考虑最多的就是能否撮合最多的交易成功,这和拍卖的宗旨可能有点不一样。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地板
Mestra 发表于 2007-8-17 23:53:00
理想的市场应该是买方报价等于愿意出的最高价,卖方报价等于愿意接受的最低价。否则就会存在福利损失。不同的市场设计福利损失的承担者不同,损失大小不同。应该从这个角度入手看制度设计的效率吧?

7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8-19 13:15:00

个人认为:凡是交易的方法要符合市场的特性。

楼上说的那个拍卖方法,本身属于一个“特定物”,非完美市场的环境,也就是没有足够多的“卖方”,出现一种类似垄断的局面,这时候选择“出价最高者”,达到社会福利不丧失。

但是大规模的撮合交易,是“种类物”的交易,是可以达到完美市场的均衡状态的。所以,此时可以以交易最多成为结果。此时,买卖双方的surplus还是很多,效益可以。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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