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ese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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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其它] [转帖]大嘴吞楼耐品嚼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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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esenye 发表于 2007-7-1 08:53: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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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吞楼耐品嚼

本人不订报纸,常看二台的马斌读报。看新闻不光能长见识,还能启发思维。
比如说罢,近年来是吉尼斯热,什么大蛋糕啦,大馅饼啦,成百上千的人分着吃,也很好玩。最奇特的是某地制做了一双大筷子,有二十多米长,水桶一般粗,立起来有三层楼房那么高。筷子是吃饭用的,这么大的筷子,用它吃饭的人嘴巴该有多大呀!到哪里找这样的大嘴巴呢?
你别说,新闻里还真有奇大的嘴巴。近来有一则报导,说长沙某乡欠了饭馆72万元吃喝债,打下欠条六百多张,乡政府领导说,每年只能还一万元,七十二年才能还清。饭店主人已经年近花甲,要等到一百几十岁才能讨回债款。我的疑问是:如果饭店将乡干部告上法庭,会不会又拿该乡的固定资产抵债?因为这是有先例的。前些年有过同样的案例:某地某镇欠下饭馆巨额酒债,据报导说饭馆因为资金无法周转而停业了,不得已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借债还钱乃古今通理,法庭判令镇政府还钱,镇政府答曰无钱。镇政府有二层办公楼,法庭即将该办公楼的一层全部判归原告所有,做了饭店的门面。读报人幽默地评论:希望该镇干部大嘴留情,已经吃掉一层楼了,如果再把第二层楼也吃掉,他们就没地方办公了!

在这案例中,大嘴是可怕的,竟然吃掉了办公楼;饭店老板是幸运的,她们讨回了公道。镇政府楼下卖酒饭,生意一定红火,镇干部们今后吃喝更加方便;法院是秉公执法的,替老百姓讨回了公道。新世纪的媒体也只有这样的认识水平。

上世纪的老人们可就不这么看了。他们要想:如果镇领导与饭店主人是哥们弟兄,合伙来谋取公有财产,大家岂不是中了计?那些欠条是不是真的,有没有猫腻?再进一步联想:原告被告和法官串通一气,共同定计把固定资产化公为私,背地分脏,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首先要问,镇政府的办公楼产权是属于谁的?要明确这个问题,当然要看盖楼的资金来源。上世纪八十年代,我也在人民公社干过几年。当时贫困地区公社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绝大部分是上级财政拨款。也有一部分是低息贷款,后来本息全免了。以上两种情况,按理说办公楼应属全民所有,但产权到底归哪一级所有,一直到九十年代还未明确。我县曾有一个镇卖了房屋,县财政局和镇政府就为售房款应归谁所有发生过争执。富裕一些的乡镇也有自筹资金盖的,资金来源不外是乡镇企业的资金,或是收费和摊派。这种情况产权应为乡镇所有。但乡镇所有的产权应为全乡居民所有,不是那几个乡镇干部的私产,因为办公楼不是他们自己掏腰包盖的。

法院正确的判决应该是:酒债谁吃谁来还。可判参与吃喝的干部变卖自己的私产来偿还,或由他们的工资中逐月扣还。现在让办公楼判给原告,就是把不属于衽被告的财产判给原告,是明显的误判。这是一个很不好的先例,让固定资产化公为私合法化。此例一开,以后嫖债赌债都会拿公产来偿还。有人一定会说嫖赌是不合法的,我也要问:大嘴吃掉办公楼是合法的吗?

如果说那些酒债是办公所必须的招待费,这是很牵强的。如果是政府行为所必需的开支,符合财务规定,那么上级财政就应该提供这笔拨款,现在没有这笔经费,就说明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为全乡镇谋福利的经济行为,就应该详列项目经审批后,由乡镇预算外资金或全乡居民摊派支付。像吞掉办公楼这样的大笔开支,应该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才对。(不过如果乡镇人大主任也参加吃喝,事情就很难办了)现在既然没有这笔资金,那就说明是不合法的。

民间流传有“官不修衙门客不修店”的谚语。这并不是说,古代人修建没有油水可捞,看《红楼梦》,贾政修大观园,王熙凤贾芸贾兰等都要从中捞一些,可见借修建中饱私囊乃中华国粹也。但是古代技术落后,修建周期长,修衙门一般要三年左右,而官员调动频繁,晚清时的州官县官,经常一二年就调往他地。再加上修建需要资金数额太大,不易筹集,所以官员们修建的积极性并不高。我老家明朝时有一位知州修缮好城墙,修得十分漂亮。正好州官的舅舅来此地看外甥。州官得意洋洋地请舅舅参观新修的城墙。他舅舅绕城一周后对州官说:“好倒是好,只是少修了一样东西。”州官忙问:“舅舅您说缺什么?”他舅舅说:“少修了两个耳子。”州官说要耳子做什么,舅舅回答说:“等你御任时,咱们好提回家去呀!”

虽是传说,却有深意。现在可不一样了。靠吞楼来填胃的大有人在,个个张开大嘴巴。修建的过程就是建筑承包商和官员吞食公产的过程。楼修成后,还在慢慢地吃它。如吃租金,公产私用,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有朝一日那些豪华的办公大楼变成私产,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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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kunxiu 发表于 2007-7-1 09:12:00
权力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想的办法基本上都是执行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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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sdzc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4-12 21:37:14
顶起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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