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贫富差距
黄如桐
私营企业主是富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与其它财富,享受着优越、舒适的生活;雇工是穷人,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过着清苦、艰难的日子。他们的利益关系是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于私营企业这种生产关系之中。他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情况如何,原因何在等问题是本文分析与探讨的主要内容。
一、 私营企业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
私营企业主与雇工收入差距之大是十分惊人的。先说雇工的工资状况。2003年私营企业雇工的工资水平比过去不升反降。根据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报告称,据工商局调查数据,2003年私企雇工年平均工资加奖金加部分分红,总数是8033元。而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14577元,集体单位上岗职工为8678元。在以往调查中,私企雇工工资虽然比国有企业低,但两者相差不超过1.2倍,而2003年由超过1.8倍。此次调查还第一次发现私企工资低于集体企业。为了比较,再看工商联的调查数据。由于工商联调查企业中代表人士较多,企业雇工平均工资较高,为9043元,仍低于当年国营企业工资水平,也低于2002年第五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雇工平均工资10250元。
再说私企雇工的参保状况。据调查,2003年私企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仅为33.4%,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为8.7%,参加失业保险的仅为16.66%。即使是参加社会保险的私营企业,很多也没有真正为全部长年雇佣工人投保,导致私企雇工真正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仅仅为14.5%、22.7%和60%。
而私营企业主的收状况则大幅度增加,与雇工差距之大越来越严重。据调查,与2001年比,2003年私营企业主的个人年收入为20.2万元,中位数为6万元,分别高出46.7%与20%。在私营企业主阶层中,资本向一批大私营企业主集中,亿元富翁企业主与小企业主平均资本相差400倍(按中位数6万元计算,为2400万元),千万元富翁与小企业主相差近60倍(按中位数6万元计算,为360万元)。私营企业主个人年收入20.2万元等于雇工工资收入的24倍。
面对上述情况,全国政协委员、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副主席、重庆市工商联会长、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明善在2005年两会期间呼吁说:“像我这样的民营企业家能有今天,是‘七分社会赋予,三分个人打拼’。既然财富来自社会,那么企业老板对社会、对员工一定要厚道。”他认为,善待员工最为重要的是千方百计保障员工的饭碗。“效益不好就大量裁员,稍有困难就转嫁员工,这样的企业主最不厚道。企业主获利多,职工挣钱少,职工心里是明白的。”他认为,老板在职工的待遇上不够厚道,必然引起职工心中的不平,就难免有不关心企业,出工不出力的现象,严重一些还可能引起劳资纠纷、闹事停产,企业的对内凝聚力和对外竞争力就会成为空话。他又认为,为求保障,企业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在参保这件事上必须守法,应厚道,尽快提高参保率。
造成私营企业主收大幅度增加、雇工收减少的原因,一是企业主尽量压低雇工工资,提高剥削程度。有学者撰文说,在劳资双方力量悬殊的总体格局下,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唯利是图,把廉价劳动力当成参与市场角逐中惟一的竞争筹码。接到层层转手剥皮的订单,私企老板确保资本利益的主要方法,便是在尽量增加产量的同时压低工人工资。当珠江三角洲地区的GDP以超过20%的速度连年猛增的时候,当地外来工月平均工资12年内仅仅增长了68元。即使如此,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也屡屡遭到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断然否定,保护当地经济竞争能力成为政府官员与逐利资本同流合污的堂皇借口。
二是,私营企业主从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中获取暴利。贪官在权钱交易中固然获得巨额赃款赃物,据中纪委从对23名涉及私营企业的省部级官员经济犯罪涉案金额的统计来看,涉及私营企业主送钱物高达1.4亿元以上。但私营企业主往往以此为代价,从中获取数倍、数十倍的直接利益。如果加上企业间接所获利益,总额往往是其付出的几十倍,甚至更高。例如,浙江原副省长王钟麓案王受贿49万元,而私营企业获利1278万元,是1:179.7;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28万元,私营企业获利8000万元,是1:285.7。
二、私营企业主与雇工在社会政治地位上的差距
在经济地位不断提高的同时,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也日益攀升,逐步进入权力能力通道。据第六次调查报告,私营企业主在乡级领导机构中兼职的有28人,在县级领导机构中兼职的有11人,在地级领导的机构兼职的有10人,在省级领导机构兼职的3人,分别占被调查人数的0.8%、0.3%、0.3%和0.1%。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县地(市)省三级经济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分别是263人、339人和130人,为兼任同级领导职务人的24倍、33倍和43倍。在政治性机构中私营企业主进入最多的是政协,有33.6%的人是多级政协委员;在政治组织中加入最多的是中共,有33.9%的人是中共党员。在社会团体中,加入最多的是工商联,达到66.1%。据调查,私营企业主的自我评价是:在社会地位方面,认为自己居于中上等的人,占87.9%;在政治地位方面,认为自己居于中上等的人,占74.3%。
2004年,学者陈寒鸣撰文称,“主要依靠剥削我们工人而致富的私营企业主,党和政府在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授予他们各种各样的荣誉称号,有的领导甚至把他们奉为上宾、敬若神灵。我们工人呢?并不忌妒,但不能一下子把我们由‘老大哥’、领导者和主人翁地位降位成为商品化的自由劳动者啊!如此发展下去,中国共产党还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吗?中国还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吗?为什么不给工人长工资?为什么不给职工报销医药费?为什么工人群众享受不到房改优惠补偿?我们处境困难,吃糠咽菜,甚至连粗茶淡饭都难以为继。”
从上述情况看,私营企业主与雇工在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上的真有天壤之别!不仅如此,有的私营企业主凭借有钱、有地位、有靠山,飞扬跋扈,草菅人命,故意杀人。下面要报道和评论的是一名私营企业大老板侯建军撞人致死事件。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侯建军酒后驾车,与人冲突、口角后,驾车“追击”对方致其死亡,酿成轰动一时、影响恶劣的“人大代表撞人案”。侯建军领导的兴业公司被辽宁省委、省政府评为“明显企业”,被抚顺市委、市政府授予“十强私营企业”。1998年侯建军先的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评为“市优秀人大代表”,同时也被授予“抚顺十佳青年”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荣誉称号。在采访时,记者听到很多老百姓对既是有钱人又是人大代表的侯建军故意撞人致死的愤慨。他们无一例外地发出质疑:人大代表怎能做出这样的事?这样的人怎么居然会当上人大代表?
事件发生后,不少网民和读者在谴责的同时也提出担忧,认为侯建军是个名人,又是省人大代表,恐怕最后不会严格依法判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学教授孟昭武说,中国有句老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无论什么身份,在法律面前都无权端出特权的架子;一旦违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所长沈殿忠认为,侯建军将会成为一个历史名词,他是现阶段人大代表结构失衡、入选资格把关不严、缺乏监督机制的一个突出表现。沈殿忠说,从目前代表结构看,有钱人太多,一些地区片面以企业经营业绩、企业纳税、向社会捐款多少,为人大代表入选资格,而全然不顾其他标准。沈殿忠认为,加强对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有效的对人大代表监督机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青年报评论员张天蔚于4月4日发表了《由“人大代表撞人案”反思什么》的文章。文章说,目前存在的人大代表结构失衡、“有钱人”太多的现象,其原因恰恰在于没有把候选人的资格交给选民去把关、审查。明白了这一点,群众提出的“人大代表怎么居然做出这样的事”或“这样的人怎么居然会当上人大代表”的疑问,也就不难回答。侯建军作为辽宁省人大代表,在自己所在的城市酒后驾车、故意撞人致死,不但没有表现出任何代表人民利益的意愿,而且在人民面前表现出十足的霸道之气。当人大代表的资格和权力不是由选民赋予,而是由某个机构授予,则为民代言的义务,就可能异化为高人民一等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代表的资格并非真正由人民所赋予,则此类条款必然随之变味,非但不能成为人民主权的保障,反而可能催生或膨胀某些人的特权意识,以至于产生侯建军这种残害人民的“人民代表”。
2005年4月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