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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周刊》特约撰稿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灿:中国城市贫富分化的特征及分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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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周刊》

中国城市贫富分化的特征及分析

  与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二元性相一致的是,贫富差距的扩大是市场机制和再分配体制多种因素混合作用,以及社会转型的结果。国家要对贫富差距进行“适度”的控制,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其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损害。

文/特约撰稿员 唐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也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向。据世界银行1997年的报告,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15,而国内有关专家测算,这个数字现已超过0.5。据对北京、广州、南京、哈尔滨、兰州五城市300户穷人和富人家庭的调查(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城市家庭的贫富分化”课题组于2003年完成),中国城市家庭存在严重的贫富分化。从收入和消费两方面分析,近年来城市贫富分化呈现结构性特征。结构性、制度性的因素和缺陷对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状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特征一:收入水平悬殊,两极分化显现

  在西方发达国家,最富裕的20%人口的财富一般是最贫困的20%人口的6-7倍,在美国,这个比例为10倍。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国20%最高收入家庭与20%最低收入家庭的差距是15倍。城镇收入最高的20%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是收入最低20%家庭的5.08倍;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为收入最低10%家庭的7.9倍,比1992年扩大了4.6倍。

  现实生活中可感受到的贫富差距远远高于平均数字,且低于平均收入水平的困难群体正在扩大。接受本次调查的富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为8127.40元,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为351.74元,两者相差23倍左右。按月人均收入计算,穷人家庭是42元,而富人家庭最高为5万元,后者是前者的1000倍以上。由于受样本和其它因素的限制,以上数字还远不是贫富差距的极端反映。

  从收入差距的形成和变化来看,贫富差距在近10年中越拉越大,社会已出现两极分化的特征。1988年城镇居民货币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3,1995年达到0.33,2000年又比1995年上升了10-15%,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甚至已超过了农村。

  如果将收入界定为由工资、工资外收入、实物补贴、福利、资本收入、赠与等内容构成,富人与穷人的收入结构在近年中出现了反方向变化。

  富人的收入来源呈现出多样化和增值速度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工资外收入和资本收入,如商业利润、投资分红、股票收益、兼职收入、讲课费、稿费等等在总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比重。与此同时,由于存在一些不公平的“逆向调节”政策—收入地位较高的群体常常得到更高的福利分配,而较低的群体相反—许多在“体制内”就业的“新富人”仍保持着对社会稀缺性福利资源的占有,继续享有体制内的福利和实物补贴,享有住房、公费医疗、养老、加薪等等福利性、实物性收益。第二,富人通常拥有的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具有收益率高、增值速度快的特点。在市场规律支配下,货币资本收益按几何级数增长与工薪收入按算术级数增长,资本收益在社会总财富增量中的比重愈益上升,财富迅速向富人手里集中的趋势不可避免。此外,许多富人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如高学历、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者其它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的要素,如敢于冒险、勇于创新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等等,更容易占据高回报的职业位置,获取高额收益。

  穷人的收入来源则呈现出相反的倾向,近年来逐步萎缩,价值递减。表现在:第一,构成穷人最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资性收入以及福利和补贴出现萎缩,甚至丧失。在1990年代中期企业制度改革后,下岗失业、内退退休,或企业不景气使得一大批城市人的工资性收入下降或丧失。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1999年,20%低收入户中,实际收入较上年降低的比例均超过70%,一些城市则超过90%。此外,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使得医疗、养老、住房、教育等大宗消费负担更多地从社会向个人转移,原有的福利性、实物性收入渠道萎缩,一些项目被取消。调查显示,低收入者需要承担的医疗、住房等负担极其沉重,收入水平不能满足必要的、基本的消费性支出的问题日渐突出,这进一步加重了穷人经济状况的恶化程度。第二,非技术性劳动力的市场价值下降,收入回报递减。许多穷人正在从事的非正规职业,如小商小贩等,由于劳动力过剩,已经出现收益率逐年递减的状况。此外,与高学历、高技术的人力资本相比,非技术性劳动力的收入增长率有越来越低的趋向,这部分劳动力的相对收入地位因此而日益降低。穷人的状况是,不仅相对收入地位愈益下降,而且出现了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与富裕阶层的出现和财富迅速向其集中相对应的是,近年又出现了一批以失业、下岗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工人和内退、退休者为主体的“新穷人”群体,城市社会出现两极分化的态势。

特征二:消费能力悬殊,消费需求出现断裂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消费是收入的函数,也是收入的物化形式。此次调查结果显示,贫富群体无论在消费总量还是在消费结构上都存在极大的差异。富人的消费结构主要侧重于对享受性、时尚性生活品质的追求,而穷人的消费结构则主要倾向于对基本生存和温饱的维持。 

  据测算,本次调查的富人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是0.33,总体处于“富裕阶层”的生活水平线上;穷人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0.54,总体生活在“勉强度日”的生活境况之中。在日常饮食的质与价上,贫富阶层所呈现出的差距比抽象的恩格尔系数更令人触目。对大多数的富人来说,后小康时代,或者象征富裕的生活方式—“饭馆想去就去”,甚至“吃腻了”,“只想吃青菜,喝粥”,关注一日三餐的营养分配,构成他们的日常饮食消费方式。对绝大多数穷人来说,小康生活距他们还有相当距离,下饭馆于他们绝对是一项奢侈性的消费,有的即使是吃碗两块钱的牛肉面也算是改善生活,相当多的人甚至还过着“肉一个月吃两回”,“老吃受不了”,“鸡蛋有时吃”的贫困生活。还有一部分穷人甚至生活在为一日三餐所困的境地,日常饮食质量和消费水平与富人相比有着天壤之别。

  在耐用消费品和休闲娱乐方面,穷人和富人间的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更明显地呈现出“断裂”的特征。虽然在“第一类耐用消费品”(家具、家用电器等)的拥有量上,贫富群体没有呈现明显的差别,但这些耐用消费品在品种和实际价值上的极大差别凸现了这两个阶层在消费能力方面的时代性差异—穷人在耐用消费品方面的消费能力止步于他们所拥有的那些商品所归属的年代,如多数家庭拥有的还是十多年前生产的黑白电视或小“彩电”、单缸或双缸洗衣机、单门电冰箱等,他们对这类消费品的消费需求基本停留在功能层面,对其在不停的更新换代中所展示的文化方面的价值失去追逐的能力。而富人在这方面则显示出了持续性的、不断更新换代、追逐现代化和追逐时尚的消费能力,他们与低收入人口在生活质量上的差别远不是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能够反映的。从耐用消费品的拥有质量上看,贫富阶层显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消费时代,这从更多用于满足于享受和提高生活品质的“第二类耐用消费品”(钢琴、健身器材、家用电脑、汽车等用于娱乐的耐用消费品)的拥有状况上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手机、电脑等九十年代后普及起来、对富人不可须臾缺少的电子产品,在被访的穷人家庭中只有极小的拥有量。在富人,甚至全社会消费知识经济、网络时代的同时,穷人的生活方式还停留在此前的时代,对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能力基本被隔断在九十年代。

  与对耐用消费品的消费状况相同的是,在闲暇越来越多地需要经济支持的时代,富人和穷人对休闲娱乐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方式也呈现出“有”与“无”、“时尚”并“丰富多彩”与“贫乏”的根本性差别。在富人以打高尔夫球和出国旅游等昂贵的休闲方式为身份标志时,许多穷人表示因买不起公园门票,买不起报纸而消费不起自己的“休闲”。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的消费需求越来越丰富和多样的今天,穷人在消费方式上被时代所割断所抛离的社会现象真切地存在。

贫富差距扩大的结构性、制度性原因

  功能主义理论认为,富人因为勤奋,因为能力强、智商高而富有,富得有理;而穷人则是因为懒惰,因为素质低而穷,穷得活该。调查表明,功能主义理论对中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状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反映在:第一,被调查富人中的大部分是在近20余年的改革开放中,通过市场机制获取和积聚个人财富,并实现个人经济地位的上升性流动的。也就是说,贫富分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第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观念和素质,如进取、创新、敢于冒险、不安于现状、善于把握机会等等所谓获致因素,对穷人或富人现有经济地位的获得确实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第三,功能主义理论特别强调的教育和技能等个人禀赋在中国已成为影响收入分配和人们经济地位的突出因素。第四,作为对获致因素的积极鼓励,功能主义理论认为,不同的职业和地位应得到不同的回报,调查显示,富人的收入来源有多样化且收益率高的特点,而穷人则相反。

  但是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并不能完全用功能主义理论加以解释并合理化。例如,功能主义不能解释为何一些权力的拥有者有着超过其收入地位的巨额财富;不能解释为什么穷人越来越多地集中在下岗失业群体中,以及自九十年代以来城市贫困人口在数量和结构方面发生的变化;不能解释部门、单位和所有制间的“收入级差”;不能解释同质同量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收入……虽然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一套市场经济的社会分层机制,社会结构正日趋合理和平等开放,但是,种种因二元体制或结构转型而形成的不合理、不平等的制度和结构因素仍然对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有重要影响。所以,在讨论社会分化和社会不平等问题时,有必要将宏观的结构和制度性因素纳入到关于贫富分化的分析和研究框架之中。

  调查显示,以下结构性、制度性的因素和缺陷对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状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社会经济转型。城市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固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另一个直接后果是造成了大量企业破产和停产,成千上万的工人失去就业岗位,生活困难或沦为贫困人口。调查表明,影响穷人目前收入状况的因素,最主要的还不是功能主义通常强调的个人层面的因素,如个人特征或能力、教育等方面的欠缺。对城市低收入群体而言,国有企业的减员增效、关停并转,还有就业机会相对缺失等等外在于个人的结构性因素,是影响人们的收入地位群体性下降的主要原因。有研究表明,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家庭陷入贫困的概率要比一般家庭高出7-8倍。在此次调查的被调查者中,认为自己比10年前收入下降的,大多是因下岗失业而新近致贫的“新穷人”群体。

  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中国是个地区发展十分不平衡的国家。本次调查的最高收入家庭出自广州市,最低收入家庭出自兰州市。据统计数字,人均收入最高的广州市,2001年月人均收入为1247元,人均收入最低的兰州市,同年月人均收入是430元,两者相差近3倍。从1988年到1995年间,北京、广东、江苏的人均收入增长率分别是81.9%,78.9%和64.7%,而甘肃仅为3.9%。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调查证明,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制度壁垒,相等生产能力的劳动力之间存在很大的利益差别。据测算,1997年的行业间工资差异比1988年上升了103%。除行业差距外,正规部门和正规就业身份与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身份之间,在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等方面也存在巨大的结构性差异。前者意味着高收入、工作稳定、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制度、有提升机会等;后者则意味着低收入、不稳定的工作模式、通常是低劣的工作环境,以及几乎不享有任何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占有垄断性资源的电信、邮电、铁道、金融、保险、电力等行业,以及在正规部门或有正规身份的就业人员,不仅收入水平较高,而且享有优厚的福利待遇,在富人阶层中已经可以找到他们的身影。而从事一般行业如制造业、服务业的人员,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以非正规身份就业的人员,不仅收入水平较低,而且面临单位内部歧视性的就业和福利政策,面临失业、下岗的威胁。

  四,权力参与分配。调查案例显示,权力,特别是能够掌控资源配置的权力对个人的收入地位具有重大作用。此外,以权力为中心形成的社会网络资源也对收入分配有重要影响作用。在市场体制中,通过对资源的控制和分配,一些再分配体制中的权力仍然得到了维续,一些握有再分配权力的人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经济回报,将权力变形为个人资本。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其一,覆盖面有限,应保未保的情况还较为严重。据亚洲银行根据1998年有关数字测算,中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应有1480万人,而直到2001年第三季度,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也只有689.4万人。其二,保障标准偏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不能满足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致使大批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一些贫困家庭陷入疾病、辍学、失业与贫困相互作用的恶性循环之中。解决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关键是通过经济的快速增长把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在内的福利的蛋糕做大。中国的经济在近十年有了长足发展,财富总量的“蛋糕”越来越大,但切给福利的部分增长有限,许多穷人为社会转型付出沉重代价,但却很少分享到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好处。

  对于大多数穷人来说,结构性因素对他们经济地位的影响明显大于个体因素的作用力。指责穷人的说法,更多的是一种对穷人的偏见,只会加重不同阶层之间的冷漠和对立。事实上,没有哪个单一因素和哪个现成的理论可以全部解释贫富差距的存在和扩大的现实。与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二元性相一致的是,贫富差距的扩大是市场机制和再分配体制多种因素混合作用,以及社会转型的结果。

以制度和法规来实现“适度”的贫富差距

  改革开放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从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变为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这一过程发生的背景是,国家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均可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

  伴随分配制度的改革,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愈加悬殊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凸现。富者越富,穷者越穷,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贫困群体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大量低收入者不仅相对收入地位下降,部分人甚至出现了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人们的生活满意度和安全感因此而下降,分配制度和社会分层结构的合理性受到怀疑,部分社会成员对主流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的疏离和不满情绪加重。所有这些都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信心,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由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带来的贫富分化在所难免,但是,国家要对贫富差距进行“适度”的控制,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其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损害。

  什么是“适度”和“合理”的贫富分化?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笔者认为,对“适度”和“合理”的贫富差距的约束性评价,应引入为绝大多数国家和社会所公认的价值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分配方式的合法性。即收入分配方式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所有以非法手段谋取财富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小团体—如贪污腐化、以权谋私、侵吞公产、偷税漏税等都会破坏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原则,并导致分配矛盾的加剧。虽然腐败等非法的收入方式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收入分配的范畴,但是通过这类非法收入确实造就了一批暴富者,这也成为当前的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最严重的不合理现象。

  第二,市场平等性。即给予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竞争中人们依靠个人努力、机会选择等自致因素,而不是依靠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因素获取市场利益。以此为检验,种种以特殊地位和身份谋取利益的行为,如垄断经营、行业分割和就业身份制度等都是对市场平等性的玷污,是非合理的。

  第三,尊重弱势群体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无论我们对贫富差距持何种立场,有一个普遍的道德底线是不能突破的,这就是人道和人性的社会原则,也就是要保证处于社会最下层的民众享有基本的、体面的生存权利,享有医疗、养老、教育制度的保护。社会公平是以人权平等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所以,对弱势群体生存、发展权利的保护状况,是检验收入差距适度与否的基本标准。即使在机会平等的市场竞争中,人们也不一定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个人禀赋、能力、机遇、劳动偏好等方面的天然差异,决定了人们在竞争起点上不可能真正平等。而采用制度方式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正是社会公平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

  第四,所有社会成员对进步和发展成果的共享。通过税收、就业、教育、投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一系列制度,调节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差距,合理地分配公共资源,以此调整和制约过度市场化所产生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财富和资源过分集中、多数群体利益被侵犯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进步和发展中受益。这不但是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而且也是在社会资源于社会需求相对稀缺的情况下,避免社会紧张和社会冲突,保证各利益群体间的和谐、合作,维持社会生活持续的重要原则。

  成功的市场化改革既可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可导致收入差距的缩小。当然市场本身并不能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要通过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法规来实现。所以说,完善的市场经济不仅包括发达的经济、富裕的生活,也包括完善地调整不同利益关系、抑制贫富过大的法律、法规和其它制度形式,成熟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莫不如此。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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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社科院 中国城市 中国社科 凤凰周刊 贫富分化 研究员 社科院 唐灿 凤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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