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ONT face=黑体 size=4><b>东南亚国家联盟(10+3)的税收国际协调</b></FONT></P>
<P><FONT face=黑体 size=4>(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简称东盟)的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8日,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同月28-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截至2000年底共有10个成员国,包括:文莱(1984年)、柬埔寨(1999年)、印度尼西亚、老挝(1997年)、马来西亚、缅甸(1997年)、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995年)。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12亿。观察员国:巴布亚新几内亚。
一、东盟成立以来的主要活动
自东盟成立至1999年底,共举行了七次正式首脑会议和四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历次会议都对当时关心的政治、经济和国际合作事务进行广泛的讨论,并发表联合宣言。七次正式首脑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次首脑会议于1976年2月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会议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12月通过决议,认可《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宗旨和原则。
第二次首脑会议于1977年8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会议确定东盟扩大区域经济合作,加强同美、日、澳、新(西兰)和欧共体的对话和经济联系。
第三次首脑会议于1987年12月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会议签署了《马尼拉宣言》、《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正议定书和四项经济协定。
第四次首脑会议于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签署了《1992年新加坡宣言》、《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和《有效普惠关税协定》等三个文件,并决定今后每三年召开一次正式首脑会议。
第五次首脑会议于1995年12月在泰国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签署了《促进东盟一体化和形成东盟整体意识实施方案》、《关于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议定书》和《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通过了《东盟组织机制调整方案》,决定今后在两次正式首脑会议之间每年召开一次非正式首脑会议。与会各国首脑一致同意继续推动由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倡议的东亚经济论坛(EAEC),决定由马来西亚牵头组织湄公河流域经济合作。
第六次首脑会议于1998年12月在越南首都河内举行,会议主题是:为了一个和平、稳定均衡发展的东盟而团结合作。会议集中讨论了东盟各国协调化解危机,恢复经济,争取稳定,均衡发展的有关措施。会议通过了《河内宣言》、《河内行动纲领》和《大胆措施声明》三个文件,决定加快东盟自由贸易和东盟投资区的进程。
第七次东盟首脑会议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会议发表了《2001东盟反恐联合行动宣言》,《第七次东盟首脑会议关于爱滋病问题宣言》,并通过了“河内行动计划中期回顾”等文件。
自1995年第五次首脑会议以后,东盟在两次正式首脑会议之间每年召开一次非正式首脑会议,至今为止,已经召开过四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
第一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于1996年11月在印尼雅加达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大东盟的建设问题,宣布将于适当时间同时吸引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三国入盟,并发表了十六点声明。会议还就加速湄公河流域开发问题交换了意见,责成外长会议制定“东盟2000年远景目标”。
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于1997年12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东盟首脑同意实施一项推行服务领域贸易自由化的计划,并决定在2010的建成东盟投资区及在2020年实现东盟内部投资自由化。会议通过《东盟2020年远景目标》,随后东盟与中、日、韩三国首脑举行非正式会晤,实现了历史上首次东亚首脑会晤。
第三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于1999年12月在菲律宾举行。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快实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
第四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于2000年11月在新加坡举行。
近年来,东盟积极开展多方位外交,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4年7月东盟倡导成立东盟地区论坛(ARF),成员包括东盟9国:中国、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柬埔寨、印度、蒙古和欧盟,与会各方主要就共同关心的亚太地区政治和安全问题交换意见、东盟于1994年10月倡议召开亚欧会议(ASEM), 先后于1996年3月在泰国曼谷,1998年3月在英国伦敦举行了两次领导人会议,来自亚洲的东盟9国、中、日、韩和欧盟15国以及欧盟委员会的领导人聚会一堂,就促进政治对话、加强经济合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探讨。1999年9月,在东盟的倡议下,东亚-拉美合作论坛(FEALAC)成立。
二、东盟税收国际协调的现状
从总体上讲,亚洲地区的区域性税收国际协调起步要落后于欧盟和北美洲地区。虽然早在1967年就成立了东盟,但是直至1992年才开始启动东盟自由贸易区,当时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最近几年才有所改变。
1、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新加坡等6个东盟老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之间的进口关税已经降至0%-5%,标志着东盟在经济一体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东盟各成员国还一致同意,到2010年6个老成员国全部实现进口零关税,2015年4个新成员国(缅甸、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开始执行零关税制度,实现东盟地区的贸易自由化。
2、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的斯里巴加湾,中国国家领导人与东盟领导人一致同意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框架协议》,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济贸易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框架协议》的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开始正常产品的降低关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国将建成自由贸易区,2015年中国与新成员国建成自由贸易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现零税率,取消非关税措施,实现双方贸易自由化。
今年6月,中国与泰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按照协议,中泰两国从2003年10月1日起,对双方蔬菜、水果贸易实行零关税。由于泰国已与东盟老成员国建成自由贸易区,因此该协议的签订意味着中国与其他成员国在部分产品中也实现了零关税,标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启动。
3、2002年1月,日本与新加坡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生效。该协定是亚洲第一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规定新加坡出口到日本的产品约有94%可免关税,而日本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将完全免除关税,两国的免税产品的总类占全部产品贸易的99%。同时双方承诺,在协定生效后,立即消除所有非关税壁垒。日本与新加坡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标志着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形成。
4、为了消除影响资本流动、劳务流动的税收障碍,东盟各成员国之间并与非成员国之间签订了大量的避免所得和财产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税收协定。截止今年上半年,按时间顺序中国已与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东盟7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余文莱、柬埔寨和缅甸没有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三、东盟地区税收国际协调的展望
建立一个统一的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体系,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这是许多人长期梦寐以求的愿望。由于各个国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存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现行税制差异的存在,实现这一理想目标还要经过一个长期过程。然而,世界性税收国际协调和区域税收一体化,大大增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税制及其协调的影响将是广泛和深远的,它将使内部各成员国税制的某些方面趋于一致,税收的民族国家属性的色彩趋于削弱并淡化,而税收的跨国家国际条约的特点日益增强。除此之外,由于区域共同市场的政治、经济力量远远超过某一个单独国家。因此,共同体的某种税制协调将对其周边国家、贸易伙伴和竞争对手的税制及其改革产生重大影响。随着区域共同市场的发展,税收一体化越来越广泛,成为可供选择的最佳方案。
地区税收国际协调的一般过程可分三步走:1、关税协调。对于成员国之间的产品和劳务进出口,可以有选择地免除关税或降低税率,对于非成员国交易采取一致的关税政策,消除区内关税引起的贸易障碍。2、间接税协调。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统一税基,统一税率,平衡税负水平,以利于国际经济交流。3、直接税协调。主要以税收协定方式体现,协定不仅涉及避免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双重课税,而且将涉及社会保障税、赠与税和遗产税。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0月23日,欧盟税收委员会发布名为《走向没有税收障碍的内部市场》的意见书,提出一项新战略,要求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业务统一计算共同的所得税税基。标志着直接税协调的进一步深化。
我们相信,东盟税收国际协调的历史进程应与上述过程大致相同。然而,由于东盟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差异很大,现行税收制度也存在千差万别,因此,在全区范围内的广泛性税制协调的时机还不成熟,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等待条件的逐渐具备。但是,在21世纪,区域经济的税收一体化趋势将成为税收国际协调的重要特征。</P>
<P><b> 主要参考资料:
1、《东盟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2、靳东升 “税收国际协调的展望与思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3、李光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由谈判前瞻”《经济日报》2003年5月3日第3版
4、暖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启动”《中国税务报》2002年3月26日第7版
5、靳东升 《税收国际化趋势》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
6、东盟相关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7、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国际税讯》2002年第5期</b></P></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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