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价值体系中,私有制和剥削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剥削,因为资本所有者通过资本购买劳动力,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完全归资本所有者,剥夺了劳动者参与分配剩余价值的权利,这是资本主义的剥削。而我理解中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为生产合作制,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力价值与资本所有者以自己的资本进行合作生产,共同分配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私有制,但是劳动者分配得到劳动力价值应得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所以没有剥削。
而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应该全部归劳动者所有,资本不应该分配到任何剩余价值。马克思这样的分配理论又和他的商品价值概念紧密相连,要驳倒他的分配理论,就必须先要证明他商品价值概念的错误。
在我看来,他的商品价值概念有一个细微的错误,那就是商品概念的外延错误。价值概念本身没有错误,静态的看,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动态的看,价值是人类以一定的改造自然的能力持续一段劳动时间的量,如果用数学公式来表达的话就是——价值=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错误是把商品说成交换的产品。可我认为,商品应该是交换的物品,而产品才是凝聚劳动的物品。物品有使用价值属性,所以商品和产品都有使用价值属性,商品只有交换属性,我定义它叫价值体现(也有古人叫他交换价值),而产品有价值属性。大部分商品都是产品,所以大部分商品有价值,但小部分商品没有凝聚劳动,所以这部分商品没有价值,只有价值体现。当商品本身是产品(且不被非劳动商品的价值体现转移掉部分价值),商品的价值体现就是产品价值;而当商品不是产品时,它的价值体现是其他相关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而这一部分价值是多少,与剩余价值率有关。那些被非劳动商品的价值体现转移掉部分价值的商品,其价值体现只是该产品的剩余部分的价值。价格是人类对价值体现的认识,认识的差异导致了价格的差异,认识差异包括了需求差异、可使用性差异和对未来期望的差异。
非劳动商品的价值体现需要转移掉部分劳动商品的价值,这体现在分配关系上就是,生产资料价值也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另外,利用以任何形态下的使用价值为载体的相同价值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都是相同的,这就是等比例效应。
所以根据以上两点我认为,分配的规律是——剩余价值按价值等比例分配。
关于商品的价值观
我在东楚民间接触到一种商品经济理论(此且称为桃源商品经济论),该论包括商品的本源(有关商品产生本源的分析而形成的看法)观,范畴(有关商品基本范畴的分析而形成的看法)观,价值(有关商品客观价值的分析而形成的看法)观等三大内容构成的体系。
其价值观认为,商品客观价值有三,其一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其二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其三是商品的生产本值(即:商品的生产成本值)。商品交换价值的一般规律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交换价值>商品的生产本值(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小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大于商品的生产本值),商品的交换价值趋势为从商品的使用价值走向商品的生产本值(即,商品的交换价格,先高后低)。
在该论中,商品的生产本值=所耗自然资源本值+所耗人力资源本值+所耗生产工具本值
而你所说的价值,在我看来,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补充......仍属其体系里的发展
而我主张,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体系里走出来,独立思考......


雷达卡
请问什么叫剥削?你怎么定义是否被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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