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关系中的3大基本关系——所有关系、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如果把是否剥削局限在所有关系中考虑,那必然会得出马克思提出的私有关系导致剥削的结论。
桃园居士的观点其实和马克思是一条路线上的,他并不否认无限制的私有关系会导致剥削,仅仅是在此基础上做了一点点的改良,通过将自然资源规定为公有,然后将自然资源转换过来的资金作为劳动信贷制度的基金,为部分可能创造利润的劳动者提供资金,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避免劳动者被他人剥削。
殊不知,如果自然资源只能归公有,那么谁可以去交换获得这些资源呢?没有任何人可以获得,只有国家把它们用于生产,制造成商品出售后变成资本,而自然资源由于不能交换,所以就不可能成为资产,能成为资产的只能是国家利用自然资源生产出来的商品。
在价值规律中,当剩余价值率一定时,以任何形态的使用价值为载体的相同价值的产品,被劳动者投入到生产中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都是相同的。基于这个特点,把相同价值、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区别对待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正因为这一点,我可以说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归劳动者所有的分配原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分配原理应该是各价值所有者按价值等比例分配剩余价值。
在价值规律中还有一个特点,相同使用价值的物品,被劳动者投入到生产中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都是相同的,而无论这2个物品原来的价值分别是多少。根据这一点,人类对价值的认识和价值产生了区别,人类对价值的认识就是价值体现,自然资源没有价值,但有价值体现,其价值体现等于其它相关劳动商品的一部分价值,价值体现和价值之间有这样一个关系,即所有商品的价值体现之和等于所有劳动商品的价值之和。而价格则是用货币表示的人类对价值体现的进一步认识,所谓资产、资本等都属于货币表示的范畴。
综上,单独区分出自然资源资产,对于价值分析来说,毫无道理,也毫无意义。
在我看来,从所有关系上看是否剥削是错误的,因为我认为,一方所有再多的生产资料,另一方再没有生产资料,只要他们双方在分配时能够按照各价值所有者的价值等比例分配剩余价值,转移出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劳动者能够在获得自己劳动力价值的这部分应得的回报的同时,还能分配到应得的一部分利润,那么劳动者就没有被剥削,而无论这个生产资料所有者是国家、是部分人组成的集体,还是某个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