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g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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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主要研究可转移效用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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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博弈主要研究可转移效用问题?为什么可转移效用问题是合作博弈研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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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作博弈 合作

沙发
lg21c 发表于 2013-5-3 06:10: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童鞋们,咋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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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唐海 发表于 2013-5-3 14:20:2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好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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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zrz_108 发表于 2013-5-3 16:44:4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不敢说我对合作博弈很懂,只是粗略讲一下。
博弈论大体上分为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
在前者,我们很熟悉的就是纳什均衡。但我们看求解纳什均衡的时候(为了简便,用2个参与者),我们会发现在坐标图上标示帕累托边界的时候,是个曲线(椭圆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参与博弈的player之间的效用是不可转移的。所以,我们理解的传统的纳什均衡解是在不可转移效用的前提下求解的。
相反,合作博弈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同盟(即coalition)。合作博弈的重要前提假设是,player之间通过同盟获取更高的效用。可以是所有player(即N名)同盟,也可以部分参与者(即S)的同盟。合作博弈研究的目的是,设计种种公平解(fair allocation),促使参与者之间结成grand coalition。所以,在这过程中,我们需要假定各参与者之间的效用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我们假设效用是不可转移的,那么参与者之间就没有合作的原动力。所以,我们在合作博弈看到坐标图时,我们经常看到他们的帕累托边界是直线,而不是曲线。
以上是我学习过程中的粗略的总结,不足之处,还请见谅!合作博弈比非合作博弈难,我虽然是这个专业的,但学了这么多年,还是一知半解。
这个帖子出来这么长时间,不知道还能帮不帮得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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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z_108 发表于 2013-5-3 16:49: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主也是研究合作博弈吗?
如果可以,以后多多交流交流!
那没有看见就相信的有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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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g21c 发表于 2015-6-10 12:11: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rz_108 发表于 2013-5-3 16:44
我不敢说我对合作博弈很懂,只是粗略讲一下。
博弈论大体上分为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
在前者,我们很熟 ...
请解释一下,什么是可转移效用?举个通俗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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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zrz_108 发表于 2015-6-10 20:22: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简单说,可转移效用就是,一个人的效用可以转移到另外一个人,且这种转移是等量的。即,支付效用的那个人的效用大小,等于另外一个人得到的效用大小。
因此,可转移效用里面,经常使用价值(worth)这个词,也经常以货币作为举例。
例如,在费用分配的问题上,一个项目两个人一起投资,总费用为100。
如果各自投资,一个人则需要投资80,另一个人则需要60。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共同投资可以节省40。
而这节省的40,对于两个人来讲都是等量等值的。因此,这个问题上,效用的可转移的。
可转移效用假设的前提就是,效用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时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等值的。

以前,我解释的可能不够好。
可转移效用因为对于每个人的测度都一样,比起不可转移效用使得问题简单得多。
合作博弈的最终目标是找一个促使参与者组成最大联盟,即让每一个人都参与合作从而获益。
因此,在过程当中会研究各种可能的组合所产生的价值。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你规定为不可转移效用,那么问题过于复杂,无法解决。
所以,研究合作博弈的时候会假设为可转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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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zrz_108 发表于 2015-6-10 20:32: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另外,我个人理解,之所以合作博弈假设为可转移效用,
正是因为每个人对分配(费用或利润或其他可分配的商品)标的具有等量等值的标准,
合作才有意义。
如果对合作标的都各自有不同的效用,那么合作就无法进行,因为很难找到节省的标准。
个人看法而已!
有高见的,可以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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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g21c 发表于 2015-6-11 06:16:0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rz_108 发表于 2015-6-10 20:32
另外,我个人理解,之所以合作博弈假设为可转移效用,
正是因为每个人对分配(费用或利润或其他可分配的商 ...
感谢回复、指点,另外:
为什么“可转移效用” 合作博弈中,总是假定局中人的效用函数是关于“商品”(货币 )的线性函数?--P27,施锡铨,合作博弈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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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zrz_108 发表于 2015-6-11 07:39:2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个人的理解:
这也是合作博弈使用可转移效用有关系的。
如果不是线性函数,那么个人的效用在不同数量的商品方面,边界效用是不一样的,那么,具有不同数量的两个人之间,是很难使用可转移效用来解决合作博弈问题。

”总是假定局中人的效用函数是关于“商品”(货币)的线性函数。。“
这句话也不一定对。应该对了一半。即,局中人在合作过程中,对可转移效用的标的(即商品或货币)效用是线性的。

比如,一些合作博弈领域中,经常把效用函数定义为拟线性函数(quasi-linear)。
一般是的形态是,
u(x,t)=v(x)+t

在这个效用函数里面,u对于自变量x是非线性函数,而对于t是线性函数。
当然,这样的合作博弈中,经济学家们只关心局中人之间t是如何分配的,应该如何合理设置交换t的机制(mechanism)。而v(x)是不能交换的。即,开始的时候,x是已经分配完的。局中人之间只能通过调整t来转移效用。queueing problem中,经常这样设置问题。

当然,如果一开始局中人只关心分配商品或货币,因为交换商品或者货币来显示可转移效用,这时候往往把效用函数设定为该商品或货币的线性函数。

有不足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也希望其他人也来补充说明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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