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的理解:
这也是合作博弈使用可转移效用有关系的。
如果不是线性函数,那么个人的效用在不同数量的商品方面,边界效用是不一样的,那么,具有不同数量的两个人之间,是很难使用可转移效用来解决合作博弈问题。
”总是假定局中人的效用函数是关于“商品”(货币)的线性函数。。“
这句话也不一定对。应该对了一半。即,局中人在合作过程中,对可转移效用的标的(即商品或货币)效用是线性的。
比如,一些合作博弈领域中,经常把效用函数定义为拟线性函数(quasi-linear)。
一般是的形态是,
u(x,t)=v(x)+t
在这个效用函数里面,u对于自变量x是非线性函数,而对于t是线性函数。
当然,这样的合作博弈中,经济学家们只关心局中人之间t是如何分配的,应该如何合理设置交换t的机制(mechanism)。而v(x)是不能交换的。即,开始的时候,x是已经分配完的。局中人之间只能通过调整t来转移效用。queueing problem中,经常这样设置问题。
当然,如果一开始局中人只关心分配商品或货币,因为交换商品或者货币来显示可转移效用,这时候往往把效用函数设定为该商品或货币的线性函数。
有不足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也希望其他人也来补充说明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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